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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4年我进入一家福建人开的贷款公司,主要是以担保的形式银行贷款给客户,收取管理费用为盈利,期间我曾在有以公司名义为担保的担保函上,审核人处签有我的名字,我想问如果借款人还不上贷款我是否有责任??2015年底公司倒闭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现在当时没有办理下来业务的人找我,让我还当时收取的四万元钱,我想问问,我是否有法律责任?

其他 2016-06-04 1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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