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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号我和买方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时收取买方2万定金.相约一周后去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几天后第三方即经纪方致电买方.请其一周去办理买房相关手续.对方推说因资金问题房屋不作交易了.要求我退还之前收取2万元定金.之前签定合同清楚注明:在守约方或银行等其它机构或者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的通知后7个工作天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时.实属违约.我方有权收取对方已支付定金.请问现在我可以不归还对方定金吗?

诉讼 2011-03-15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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