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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连的他辽阳的我可以在大连起诉离婚吗?

离婚 2016-06-03 07: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或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 在被告住所地起诉。。。。。。。。
  • 对方在大连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起诉
  • 一般是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 在被告住所地起诉。
  • 可以在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提供起诉状、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居住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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