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房子为三人共有财产,分别为父亲和两个女儿。父亲在签卖房合同时,签署了这样的条款:“在**日前前往公证处做全权委托公证给乙方并将产权原件和公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交给乙方保管由乙方自行过户到指定的第叁方。”全权委托公证书内容中介并没有对老人家进行解释。在公证处时,女儿提出委托书要限定委托时间并指定第三方范围,是否合理?乙方拒绝此要求,并说甲方不配合造成无法签署委托书是违约行为,是这样吗?

其他 2016-06-02 23: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