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在一家水泥企业销售部做统计,2005年进厂工作至今,我的合同续签到18年的,现公司定编定岗(类似裁员)把我编到富余人员出来了,因为部门考评我最底分(这个是领导内部操作的)。当时同部门一个同事提出辞职,然后领导就说没有定到我,但后来那个同事不走了,领导又找我谈话说定到我了(这个我有录音),领导问我说现在走可以补一个月工资,如果不走的话其它部门/子公司招人的话可以去应聘(但我的合同是跟现在的公司签订的),如果不走的话就按①待岗次月起第1-3个月,工资按原岗位标准的80%计算发放,附加工资、驻外补贴100%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②待岗次月第4个月起,月度工资总额按子公司所在地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发放。而且我从进厂到2010年1月份公司才只给我买了养老保险。现在公司说如果要补一个月工资的话要我签定退休通知书和解险劳动关系协议书,而且解险劳动关系协书是说乙方自愿向甲方提出的,请问这个可以签订吗?另我们其它子公司富余人员经与公司洽谈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补偿,经济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请问我可以去劳动局仲裁吗?

其他 2016-06-02 17: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宜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