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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证处一人签名的公证书无效,在遗产分割案里公证的房产被分掉啦,无奈只好告公证处赔偿,一审判公证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公证处赔偿房屋审定和价是41.2万元,实际价竞拍到61万元,我只要求按41.2万元在减去我在遗产分得的12.2万元赔偿,(即29万左右)可是公证处仍不同意,公证处的理由是我的公证书才交费100多元,公证处只能赔1-2万元或更少,或者按房屋的房改购买价赔偿,我想问下公证处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公证处上诉二审大概能怎么判?

其他 2009-01-21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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