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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大概是6月到期。目前刚提交离职申请。原因:工作强度很大,但公司从来不给加班费用,而且各种考核非常严格,由于公司2015年业绩较差,目前给各管理人员降工资(按公司的制度进行)2.已提出离职申请,原不想弄的太僵,所以原因写的较含糊,说的是个人不适应公司现在的岗位工作。但公司口头回复,要求2个月后才可以离职,否则不给我发工资,而且态度很恶劣。3截止目前,我的3月及4月工资均未发全,5月的还不确定。我是否可以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1.重新以拖欠工资为理由要求立刻接触合同(劳动法38条)2.要求立刻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3月、4月少发的工资及5月工资,补偿我在公司做了三年,所以要求加三个月的工资补偿)(劳动法46条、47条)3.劳动法第85条是怎么采用的?这种情况如果请个律师要多少钱?

其他 2016-06-03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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