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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使用权的住房,因本人不是本地户口,就把房子的户名过在一个大连本地朋友名下,结果房子的出租方【房管所】让我每月交房租【48.88】的3-5倍的钱,我就不明白了,假如说房子是我朋友的,他不可能来住,房子给别人住也不行吗?也必须交钱吗??还有就是这个费用确实得交,那正常是什么收费标准?根据什么收费??

其他 2011-03-16 2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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