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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2004年因与妻子闹离婚被妻子找人打伤,经派出所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后到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此案全部移交法院,当年,经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甲获赔偿并在协议书中明确表示不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2008年,甲认为其轻伤可能转变为重伤,要求法院出具重新鉴定的委托书,表示如重新鉴定为重伤,将再次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法院表示此案已办结,拒绝为甲出具重新鉴定的委托书。 请问,甲是否能要求重新鉴定,如可以,由哪个部门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请说明相关法律依据。非常感谢!

刑事辩护 2009-01-22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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