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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太原某用人单位于10年6月签的劳动合同, 其中有如下条款: “八、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一) 甲方(即用人单位)为乙方(本人)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部门划分,每个部门给全年合同额的百分之X作为奖金。” --------------------------------------------------- 我的问题: 1、合同内容所指的“保险福利待遇”和“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2、“每个部门给全年合同额的百分之X作为奖金”中的“全年”是否可以认定奖金属于2010年 年度,而不是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 3、“全年合同”能否认定为是该单位全年的营销、承转包、中标合同? 4、 仅凭该条款是否能够认定“奖金”应该在2010年年底(或2011年年初)发放? 5、用人单位以 施工合同所属的项目未验收、项目未定成、有问题等理由不发这部分奖金是否违反 此条款? 7、用人单位 至今没有给我办理社会保险, 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讨要 2010年5月至今的项目奖金?

仲裁 2011-03-18 16: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答:一、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二、有歧义,一般以自然年份来计算,除非有其他文件证明是从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 三、全年合同可以认定为是该单位全年的营销、承转包、中标合同; 四、要根据合同全文来判断和理解; 五、可以要求 2010年5月至今的项目奖金 六、可以没有为你交纳社保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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