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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12月8日被他人诬陷说2002年4月以前在财务人员那里借款20696.30元用于请客吃饭和哥们伙计挥霍掉的;2002年10元交给财务人员24000元现金冲抵20696.30元,财务人员用我交给她的24000元现金给职工发奖金和其他支出后,剩下的钱不够了,过了几天我拿给财务人员虚开的11946.60元维修料费五张发票让财务人员报销后冲抵了20696.30元借款,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原审判决认定我增开和虚开发票手段,多次将公款29296.30元非法占为己有,判三缓四。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中级法院申诉,两次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都被原审法院用程序违法的手段和用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所谓证人证言乌龙后维持原判。现在我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复印原审正卷中证据,被告知当事人不能复印;陕西省高院、中级法院均给我复印了案件正卷,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却不给我复印。我咨询律师,刑事案件当事人能不能复印原审案件正卷?

刑事辩护 2016-06-09 0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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