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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我男朋友买了房,他爸付的首付,房产证上是他和他爸的名字,现在我们要结婚了,婚后我要和男朋友一起还一百多万的贷款,我要求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男朋友同意,但是男朋友的爸爸不同意,说是结婚以后不加名字也是共同财产,可是我和我父母还是觉得加上名字算是给我一个保障,让我们安心,请问下现在怎么办呢?谢谢!

其他 2011-03-20 13:06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房子不是婚后买的,所以房子结婚之后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 要加名字了,不要上他吧得当。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尚未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所以,就此问题,有关司法解释与解答已经很清楚了。希望参加咨询回答当事人的律师,能够认真一点回答当事人的问题。当事人把你当做专家,但是你不要在这里忽悠当事人。不要凭想象来回答当事人。
  • 加上你就安心了。
  • 你们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 不加名字的话婚后还贷部分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 最好加上,否则只有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
  • 加上你的名字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分三分之一。不加名字的话婚后还贷部分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 不加名字你们离婚的话,你可以取回你们婚后还款的1/2,;加名字的话,除了这些份额,还可以享受增值。
  • 加上你的名字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分三分之一。 不加名字,婚后还贷部分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可来电或者qq咨询。
  • 你好 1.加上名字,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不加名字,夫妻共同还贷的,如果将来离婚的话,你有权要回你参与还贷的款项,当然这样的话你在每次还贷的时候必须保留好你所投入的还贷钱项 3.我是多年的专业资深律师,若是此问题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还有其他问题, 为了及时有效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来电免费咨询。
  • 请专业人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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