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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08)扬八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晓军 代理审判员 许宏亮 代理审判员 肖雄 今天得知被封掉的帐号又续冻了2009年7月14日止

其他 2009-01-23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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