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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经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单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本人加班费。 但单位向区法院上诉后,法院颠倒是非,说是员工手册上约定了时间是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即认可单位发放的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 请问此种情况是否有机会在二审中赢?还是官官历来是相护呢?不胜感激! 同时,公司有近一年未给购买社保,此事不属法院的范围?本人是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说因为本人没有上诉(原单位在仲裁结果出来后有上诉,所以我就没上诉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不予支付了,是合法的吗?

其他 2011-03-20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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