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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便利店是我2010年11月24日转让过来的,转让费十万元,转让过来时房租至2011年3月25日到期,房租为一年一付,当时又和房东续签了一年至2012年3月25日到期.签合同时房东并没有说过要卖房子,可是现在房东把房子卖了,如果房东不继续履行合同,算不算违约?此时的我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具体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其他 2011-03-19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的,你可以继续租赁的,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呀
  • 新房东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 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 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房东在出卖房屋时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出卖后,买受人应该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3.如果买受人不履行合同,可向房东(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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