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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在2007年9月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明确职务是生产副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2500元,这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但到了现在总是改来改去应是1200元一直没变。最近公司以工作无法安排为由想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其他 2011-03-19 20: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者在正常地提供了劳动,履行了合同规定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你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示单位补发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要求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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