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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请求补发所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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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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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于2007年7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8月,我接到单位通知,让我上班。我因生育双胞胎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单位上班。9月,我去单位上班。单位以我违反规章制度休产假超期为由,从我工资中扣除了900元。我向单位提出,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单位以本企业女工多,规章制度规定产假只能休息45天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法官,我可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所扣工资?

杨女士

杨女士:

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同时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你所在企业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没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我国《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你所在的工作单位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了900元,其理由是违法的。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企业补发所克扣你的工资,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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