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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在甲方(购房前已离婚)手里花20万(分两次,一次19万,一次1万,均已付清,且都留有收条)购得一套二手房,当时双方都签有购房协议,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都交到我们手中,现在我们要求甲方配合进行房屋过户手续,但甲方以房产价值增值为由,要求我们多付6万,问这个理由合理吗?

其他 2016-08-18 16: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当时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涉及过户方面的内容吗?如果当时有规定,您可以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当时没有规定的话,您可以先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
    【追问】协议里有写在需要进行过户时对方要配合
    【回答】既然合同里面有规定,那么对方是需要配合您的。对方提出的补偿金6万,您是可以和对方好好沟通协商的,最好是能达成一致。如果您个人无法解决,也是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您的。
  • 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你所陈述的案情,甲方不协助过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买方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若有凝问,可来电或面谈。
  • 您好!不合理的,如果现在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协议中有没有违约条款的规定?
    【追问】有违约规定,谢谢
    【回答】您好!如果你目前想走诉讼程序或者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电话咨询。
  • 您好,在之前是否在合同有约定过户时间,有约定的话对方违约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话,可协商办理日期,多付款是不合理的
    【追问】当时没有约定过户时间,只是写了在需要时应配合我们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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