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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我和公司老板(领导层)在上海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我希望得到这份工作,但是老板要求我缴纳保证金8000元。合同上有此条,收钱后他也在合同下写,收到我8000元,工作地点在国外。试用期满,他又以官威威胁我,合同中没有的情况下,暂缓发放我2个月工资,实际就和扣压没有区别。而且以办签证为由。长期扣押我护照。我工作满1年后,要求回国结婚,给予公假,他又要求我缴纳保证金及摩托车钥匙,并签订书面协议。我不同意就改私假,威胁扣我工资等。并且在争吵的情况下对我口头说出要扣我工资,并在未来发放工资中达不到合同签订的标准。 而且合同写明我工作时间54小时一星期,但是我每天工作达到14小时。所以我认为他违法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我提出口头解除合同,并要求偿还押金以及2个月工资。未果。我于3月偷偷回国后,他诽谤我说窃公司财物,证据已经链接等。要我向他道歉,乞求宽恕威胁恐吓我及家人。请问。第一我可以要回我的工资及抵押金吗?第二,他诽谤恐吓,我是否可以状告他,证据只有电子邮件和QQ聊天记录。第三。我偷偷离开公司。是否违反合同?因为我觉得威胁到我未来的工资,及人身安全。盼求解答。希望寻求法律援助。地点上海

其他 2011-03-19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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