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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试用期三个月,从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前三个月工资低,不给交社保。请问这属于不按规定用人吗?我可以追问补偿前三个月的社保等权利吗?

其他 2016-06-14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补交社保。
    【追问】请问具体流程怎么走呢?我查阅了百度的一些说法,说第一步是投诉,第二步是申请仲裁。我有证据,可以证明:1.公司创立以来,从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签合同,也没有相应的其他权益,只有基本工资。2.公司董事之一,开公司印刷厂十多年,从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签合同。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不明确怎么做这件事,在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找不到举报窗口
  • 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的,未签劳动合同部分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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