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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联系人被盗,骗子打电话给亲友,进行诈骗,亲友并被短信轰炸,一分钟几百条,应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3-07 02:1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由始发地公安机关管辖,即:到被短信诈骗的地点的辖区派出所或刑警队报案或直接在始发地拨打“110”报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刑法266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定罪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财物可以是属于被害人所有,也可以是被害人持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可以进行报案
  • 及时报警处理诈骗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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