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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08年5月15租二房东半年房子,与他签订合同后,他带我找到房东谈半年之后的租房协议,当时谈的房租是一万8一年,后经朋友讲价,谈到1万7一年,他当时说要租最少租三年,我当时表示可以,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本来想这个房租到期后在和他签订合同。但到了08年10月15号来找我说房子不准备租给我了,要我另找地方,当时他说:你可以等到过年之后在搬走,但这几个月的房租还是要付。如果搬走对我影响还是很大的,广告投入,门面装修,顾客流失都是不小的损失。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协议有效吗?如果他起诉我,和他打官司能否胜诉。  补充一下:二房东不一定会为我去作证,但我的朋友可以给我去作证. 

其他 2009-01-24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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