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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我帮父母在甲处以6000元购平房两间计45平米,买卖交易时有证人在场,我和甲都在合同上签了字的,由于该房没有房产证,我就要求甲办了一个契证,契证上登记的是我父亲的名字,交易完成。 父母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两次修整,第二次是为了扩建于是面积扩为110平米,两次共计费用4万多,后由于这一带搞开发,房屋没扩建完就停了。 2010年甲的岳父岳母听说这一带扩建,房屋升值到每平米1400元。就将我父母和甲一块儿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房屋买卖无效。经查,这套房屋最早登记的是甲的岳母的名字,后来又有过一次登记,但产权是谁不清楚。当时买卖时甲说房子是其岳父岳母留给他们的,他们还在里边住了些年头,并把最初岳父母的土房改建成了砖房,也就是后来卖给我的那两间平房。 甲的岳父母向我父母索赔7万,我觉得我们也是受害方,为什么要我们赔?按照法律程序,这个责任该如何划分?甲是否有责任? 跪求帮忙解答!

诉讼 2011-03-20 1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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