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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卖家和单位在我的旧房买卖中和他们的新房买卖中各有什么责任?如果解除合同,我能获得多少赔款? 2007年单位盖了新房,于是拥有旧房的老教师就把旧房按单位的限价卖给单位,然后单位再按资历买给未买到新房的职工.为保障这些老教师的利益,单位容许他们在单位的限期之前自己找单位的买主,可适当加价来补偿装修的损失.我就买了一个同事的房子,学校限价4.8万,他加了4000元.我们只签了学校准备的一式三份合同.上面限定我在2007年8月25日之前交钱,还有以后房屋出租的限制.卖房在2007年12月30日交房.我按时交了钱.但是到2008年3月底他还不交房.理由是单位没有把的新房遗留问题处理好.但是单位承诺维修并在进行中.(他和单位签的的新房合同是2007年12月30日交房,但他在此之前已经在装修,元月中旬搬进新房)同等房屋租金是300元 问题补充: 旧房产证已经交给我,但是还未办理过户房子是学校的,建在学校里。 希望各位律师能解答详细一些,谢谢!!!

其他 2008-03-20 0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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