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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在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从事销售工作,现集团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调往下属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销售工作(我巳同意调动并办理手续)。但子公司实际安排我做工人(我也同意并在车间上班20天左右),现子公司拿出合同来要我重新与子公司签一个合同,而内容完全是我无法接受的,我不愿与子公司再签合同。现请问1:我应找子公司还是集团公司进行协商或解除劳功关系?2:我如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可得到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6-06-14 2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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