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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现任丈夫都是离婚后再婚,婚前我名下有一套按揭楼房,他名下有一套按揭楼房,我名下有一辆车,他名下有两辆车,婚姻登记之前,他把他名下的楼房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归我个人所有,由我负责每个月的按揭贷款,公证以结婚之日生效。我的房子没做约定,另外,我的房子的每个月按揭,我跟我前夫约定,每个月由他负责偿还,顶替孩子的抚养费。我的房子在做公证时,没有涉及,后来我们领结婚证了,婚姻登记时,在婚姻登记处有份简单的婚前财产约定,把我的房子和他公证给我的房子都写在女方财产名下,还有我的车,他的两辆车,也写在归属女方财产,男方婚前财产处写了无,后来,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我发现他外面负债累累,信用卡透支,欠朋友的借款,以及各种借款吧,三四十万的债务,家庭生活拮据,各种矛盾纷争,我想离婚,请问律师,我跟他之间的财产按照法律,应该如何分割,谢谢

离婚 2016-06-15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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