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产品介绍里,不小心标上了最佳,原话是,“通过瞳距调整获得最佳的清晰度,对方直接说我们违反了,他的原话如下:广告法第九条第3款明文规定的不能使用“最佳”一词出现在广告中。这明显已经违反了《广告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属于虚假宣传,是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要求你们公司按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请速派专员来解决处理,不然就投诉举报到上海工商部门处理了。”请问老师这个如何看,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6-06-15 21:1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