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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约中第二条;租凭期为五年(由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止).租金交纳第一,第二年为8千元正,第三年起按每年1千的幅度递增交纳租金(即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为9千元正,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1日为1万元正,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为1万元正).合同写的2009年租金为1万元正,甲方签约人为前任生产队队长,现在换任上来的队长强行收取2009年租金1.1万元.这是否合理?寻求各位法律人士帮助~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2009-01-26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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