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做总经理助理的,在上海市宝山区上班,由于上级离职,换了个新领导接管,2016年6月2日人事部通知我第二天起去总部(上海市闵行区)上班,因为距离较远,我说我上下班还要带小孩的,不方便,拒绝变更工作地点。但公司都没跟我商量直接发通知让我去总部上班,而且把我在宝山区的指纹打卡取消,说我没去总部上班超过3天,现在按自动离职办理,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9个月,可以申请赔偿吗?

其他 2016-06-17 16:1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 如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您可获得入职以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涉嫌非法解除,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追问】追问下,我去咨询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但劳动监察部门说因为合同中有“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且工作调动也是在上海市内,也是可以的。如果一定要跟公司搞最多也就一个月的赔偿金,而且要让他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公司就是不开,一定要按我旷工3天自动离职办理。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 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属于违法,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属于违法
  • 你好,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 可以要求赔偿。。。
  • 不合法,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的
  • 你好,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赔偿金。
  •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您好,建议要求赔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2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