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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市里上班儿45天,老板说,每个月的15号给打工资以打卡的形式,现在15号已经过了,他还是没有实现他的诺言,最后我要求辞职,他说工资也得要到月底才给你打,而且还要扣违约金600元,明明是他告诉我15号给工资,他告诉我违约了,他又不承认15号给打工资了,打了劳动局的电话,劳动局也不接,像这种事情应该怎样处理?

行政诉讼 2016-06-17 1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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