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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是13年结婚的,我们是招女婿的第一小孩姓我,他是独子所以在取名字的时候把他的姓也带上了我的姓在前面他的后面复姓,现在生了第二个小孩,我说姓我老公,户口放我家这边他们家不同意,他就一走了之想法院起诉我,小孩现在出生已经19天了,出生证明一直没办,出生医院说可以办个单亲出生证明,医院也给我老公打电话说明了给他一星期时间我们协商,如果一星期没协商好我作为母亲在没有他父亲同意下权利给小孩办单亲出生证明…那日后我们离婚了这个会不会影响我争小孩的抚养权?第一个小孩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抚养的,我生完小孩没出院因为第二个姓和户口问题,我老公一走了之,后面出院了小孩生病住院,他也不管不顾现在也是我一人抚养…我老公家两个小孩没有出过一分钱,我们要是离婚了我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要可能吗?

离婚 2016-06-17 12: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大致归纳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追问】大的小孩4岁,小的刚刚19天,两个小孩我老公家没有出过一分钱,都是我和我家里自己抚养的,我们是招女婿的,结婚时彩礼都拿去的,只因他家是独子,第一个小孩姓我老公的姓放后面复姓,现在他们家要跟我争第二个小孩的姓和户口,如果不给他们,他们要法院起诉一人一个小孩,我想要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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