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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2月24号新进的员工,到3月15就辞职了,每天上班8小时外还另外加3小时的班,星期六也加了班,但是结算工资公司说我没有上满176小时的正班,所以没有给我算加班费,只是把总工时当做正班的工资来计算这样符合深圳劳动法的算法吗?

其他 2011-03-21 2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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