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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合同期间报工商登记一公司,今年年初通知业主不再租用厂房且将公司的法人及公司的地址也变更了,业主曾通知对方办理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但没有得到处理。5月1日前,我已把原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了,6月份,该公司新法人以原租赁合同原本诉上法院,要求1、解除合同;2、取回合同保证金;3、取回用电保证金。合同上写明若乙方拖欠该月租金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收回厂房,所收保证金不作退还的。请问:我应如何作答辩?

其他 2018-03-27 05: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已经发生的租金,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可预期的利益损失,通常是2-3个月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你好! 据实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你的主张,建议还是委托律师代理。
  • 提起反诉,告对方违约。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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