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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个案子判给原告21万元,我分别于2007年2月交纳2万2007年9月交纳5万2008年7月交纳7万元,第二个案子于2006年11月立案审理,我申请保全了交纳的2万与7万,第二个案子判给我19万,现在执行局让我交纳这9万元的全部双倍迟延金。我认为,我以交纳给法院,不应再支付,交纳9万到今天的迟延金

案件执行 2009-01-29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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