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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法院判决我支付21万元的挖掘机款给合伙人,2006年我起诉合伙人平分部分工程款,2007年我支付2万元,2008年5月支付7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冻结。2007年9月支付5万元因在二审期间未冻结过付了。现在我的合伙工程款的判决书以下,判决合伙人给我19万元,法院让我交纳2006年12月至2008年9月21万元按15%的迟延金,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16万元的15%迟延金双方互顶,我交纳的9万元不应交迟延金,有无相关法律法规

案件执行 2009-04-26 0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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