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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五月二十五日入职一间餐厅应聘厨师职位,按当时谈好的条件试用期为一个月,(口头协语)未签订任何入职合同,试用期为四千五,转正后为伍千。入职后,公司安排工作和当时谈的工作量不一至,除五天休息外,在休息时间内有二十二天的休息时间内都加班了二个半至三小时。于试用期内觉得工作繁重,故六月十一日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如果不辞职转正后,工资要提到六千。公司没有答应,并让我多做几天,等请到人交接,到六月二十日再次提出离职,公司的答复还是等几天。最后我说到六月二十四号刚好试用期满离职,公司说二十四号给我答复。今晚,经理给我发信息,一定要我做到二十六号,我不同意。经理就和我说,未等到接替工作完成,要执行公司的制度,是私自离职,要扣工资或不发试用期的工资。之前一直没有人拿过公司的制度给我看过,也未曾签订过任何制度协语,如果公司强硬要我上到二十六号,超出试用期,是不是已经转正,之前提出的离职就不生效了。真的很烦,望律师能对我的事情关注下,并告知我正确的做法,感谢

离婚 2016-06-23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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