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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内,管理服务处向公司设备部报备后可使用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并经关联2-4位业主书面同意。⑵ 500元-2000元的,应事先向公司设备部提出书面报告核准后,经公司授权领导核准后使用,并经关联4-6位业主书面同意,维修项目应拍照或取证存档,涉及明确业主的(如屋面、墙面等),还应经当事业主签字确认。这种问题想修改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6-06-25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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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业委会自治
    【追问】第二十六条 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业主委员会(小组)审批后,进行施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七条 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元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维修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房管所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这是《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文件说的,但是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呢?
  • 你好,业主委员会通过大会讨论通过。
  • 可以先拟定草案,向业主征求意见,投票表决
  • 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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