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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同一天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其中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都不一致,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双方都认可用工备案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提供备案的劳动合同,能不能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内容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拒不提供备案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其他 2016-06-24 2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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