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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中(公办高中)教师****2007年2月7日下半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观点一、根据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教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公办学校 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该教师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是工伤?现无明确规定。 观点三、公办学校 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该教师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工伤,但应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 上述观点那个正确?

教育 2009-01-31 2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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