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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如工伤认定、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2020-05-04 2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内受工伤可以获得赔偿吗?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赔偿,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试用期内受工伤可以获得赔偿吗?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如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负全部责任;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与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虽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享有和正式职工同样的工伤待遇。

  • 工伤的评级是要等伤者伤势稳定后才能做的,是估不出来的,相关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伤认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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