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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辞去高薪工作后生下女儿。性别歧视的老公失望至极,借报复我为理由发展婚外情。被我发现后他声称以后会收心养性,但希望我再为他生个儿子。为保障我自己的权益,我欲与他签订一份婚内协议,内容大致为:婚内若男方有过错行为(包括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与,他人恋爱或者同居,暴力,虐待等行为)给女方造成极大伤害直接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话,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将全部归女方所有,并且男方还应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万,另外每月按时支付两个孩子的赡养费**元。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按均分配。问题是1.内容规定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需要公证?

离婚 2011-03-24 23:1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议内容有效,可以考虑委托律师起草协议并进行见证。
  • 有效,但建议委托律师草拟或见证,如果公证机关可以的话,也可以公证,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 不需要公证,建议请律师草拟协议内容
  • 对于财产约定如果属双方自愿,是有效的。
  • 一、婚内协议主要调整人身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达成一致协议就当然有效。 二、你所提及的内容中主要是明确损害赔偿且未涉及离婚自由的剥夺或是限制,这一部分应当有效。但关于女子抚养这一亲权关系部分无效,一来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双方都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并承担抚养义务”的规定直接违反,你所理解的抚养权应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抚养权”或“携带抚养权”;二来将来如果是诉讼离婚,即使已约定由谁直接抚养,法院同样应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子女年龄超过十岁的还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三、公证其实也是一种合法性审查,诉讼法规定无相反证据的话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法院应予直接确定,因此建议做一下公证。但是设定人身权利义务的合同,公证员是否有能力对其合法性做出准确认定,是否敢于对其合法性做出认定则又另当别论。当前部分公证人员仅就“签名属实”事项所做的公证,无多大实质含义。此外还应注意公证的过程是否会伤害你老公的情感及两人的婚姻感情。
  • 关于两个孩子,因为目前只有一个,所以约定不妥,同时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效力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关于精神损失费的约定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你可以选择公证。
  • 你好,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章的协议有效,对方拒不履行的,可起诉解决。
  • 有效的,不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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