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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38男方三十岁,感情破裂离婚,有个三岁多的女孩,女方是成都人,男方是西昌冕宁的,女方要求要小孩的监护权,男方不同意,请问女方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16-06-27 16:0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
  • 只有起诉,由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
  • 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你好,协商不好,建议向法院起诉离婚,孩子由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 你好,这种情况应尽量收集自己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判决抚养权。如果孩子之前一直在成都由女方抚养,那么孩子判给女方可能性较大,且女方年龄较大,这点也是对女方有利的。如有疑问或者需要律师帮助,可以电话咨询或者预约面谈。
  • 你好,目前看女方具有一定的抚养优势,如果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
  • 您好,可以与对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并争取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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