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告与被告经本组钱忠云介绍相识,于1991 举行婚礼,1992年在涌洞乡政府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生育长女张红梅(14岁),次子张群(11岁)。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再加上结婚是兄长杨昌怀强迫包办的,致使婚后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骂,有一次被告将原告衣服脱光赶走原告,并用锄把欧打原告,原告于2000年外出打工(躲避被告)一年后回来住了近20天,被告又打又骂,原告被迫第二次外出打工至今,夫妻分居达5年之久,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诉讼 2009-01-31 08: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泉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