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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被人陷害对方碰瓷,对方经鉴定轻伤2及,公安局在像检查院时我儿子被刑事拘留报捕检查院以证据不足没批捕,后我儿子被取保候审,检查院退了卷,后来走了直诉,检查院又给公诉了,公诉说我儿子两脚都踢在原告右侧。造成右侧肋骨第8.9骨折,案子到了法院开厅后又休庭半年,原告又做回轻伤鉴定,这次右侧8.9肋骨骨折没有了,说左侧第4.5肋骨骨折,半年后又开厅第二次,检查院右变更起诉书说被告两脚踢在原告左侧,第二次开厅当时没有宣判,三日后宣判被告实刑半年,这样合法吗?被告没有打她?

刑事辩护 2016-06-28 2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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