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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74年参加工作,陕西省延河水泥机械厂工人.1994年我厂协商停薪留职,下岗待业.后多次申请回厂均被厂方以工厂面临破产为由未能安置.2008年延河厂宣告破产,现破产处理机构却通知我已解聘,只付60元拖欠的烤火费和200元液化气押金.现本人申请法院裁决:1]延河厂单方解聘为不合法行为.2]按破产法给我合理的安置.

仲裁 2009-01-31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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