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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项制度是工作满三个月后要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写书面申请,否则以一个月薪水抵消,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其他 2016-06-29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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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您好,提前一个月写书面申请的做法是合理的,以一个月薪水抵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 您好,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合法,但是没提前扣一个月薪水不合法。
  • 您好,以一个月薪水抵消,是不合理的。
  • 您好,如果公司有相关规定,需要按公司规定来哦。
  • 违反劳动法,员工离职后不应该扣工资,应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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