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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精装修房的交付标准?是否只要经过了土建的四方验收,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存在影响安全居住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就必须无条件接房?即使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视为对讼争房无异议且同意接收?2当补充协议和主合同的内容相矛盾,相冲突时,到底以那个为准,那个更具有法律效应?是经过政府审批登记有备案的主合同,还是KFS单方面的私下约定,补充协议?该协议可不可以否定和推翻主合同的基本原则?

其他 2016-06-29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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