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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在戒毒所做耳机加工项目,因客户未及时付加工费而停工,在15年2月底我结清所时所欠最后一笔加工费,16年3月客户给我写下了8万元欠款的付款协议,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4月10日,同时双方签字一份转让协议,耳机加工项目由同所里合作(如4月10日前未付清欠款,我有权处理所里所有耳机加工设备),5月份我拿协议去所里要求拉走生产设备时,所里将设备移到另一车间为此客户加工产品,请问针对此事我是起诉所里还是客户方,还是一并起诉?

离婚 2016-07-03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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