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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的时候法人写的他的名字,监事是我的名字但是我并没有去他们公司上班,公司的利润和我一点关系也没有,我也没有拿他们公司的一分钱,公司的基本运作我也完全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我是不是要付法律责任?

其他 2020-09-24 11:0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公司监事担负的是监督的职能,并不需要一定在公司任职。公司存在非法经营,需要看你在非法经营的过程中是否参与了,如果没有参与经营,履行了正常的监事职能,则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虽然你跟他的公司利益没有挂钩,你是监事当然有连带责任。
  •   监事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务等职权,他们同样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权力,而其也负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严格的义务。
      监事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监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监事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监事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本法明确规定公司的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以,监事不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   没有注册资金是不可能的,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都必须有注册资金。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不知情、不参与经营的挂名监事,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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