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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您帮忙指点。我母亲51岁,前几天在我家玩麻将和打人者A(男60岁)起了争执,被A打伤。起初是打脸,我母亲回家后照镜子发现脸肿了,遂下楼打电话报警,正巧被A听到,跑过来打了第二次,用易拉罐啤酒摔到颧骨上,又摁住头往墙上磕,还照胸前锤了两下,直至把我母亲打晕倒地(全程我母亲没有还手)。后我母亲被邻居叫救护车送进医院,已住院10天,目前未出院。已按照大夫开出的各项做了CT等检查,都没有查出明显内伤,目前我母亲还是恶心,头晕。起初A家属及本人到过医院赔礼道歉,并承诺所有医药费用全部负责,但是现在在付了5000元住院费后,就说没有钱了,要我们自己先行垫付,等出院后一并算,请问我们家该怎么办?出院还是继续报警,或者赔偿的话多少算合理值?

其他 2016-07-04 11: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报警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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